信息摘要:
根據電氣規范和鍋爐額定功率,配置足夠容量的三相四線制 380V/150Hz(10%)的電源; 2. 2 根據隨機接線圖連接電纜線,務必連接正確牢固; 電控柜與鍋爐本體之間應設置有電纜溝或橋架...


根據電氣規范和鍋爐額定功率,配置足夠容量的三相四線制380V/150Hz(±10%)的電源;2. 2
根據隨機接線圖連接電纜線,務必連接正確牢固;電控柜與鍋爐本體之間應設置有電纜溝或橋架,以便接線。連接電纜應選用25mm以上銅線。
鍋爐本體檢查
1、本體正常無滲漏,外皮正常無破損,煙箱煙囪連接牢固,觀察孔是否正常可視。
2、檢查鍋爐的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壓力表指示是否正常,水位表指示是否正確,安全閥是否正常,排放是否暢通。
(三)鍋爐安全附件檢查
1、水位控制報警器、壓力表、水位計、溫度計及連接管及閥門應齊全并符合規定。
2、檢查安全閥、泄放閥應安裝合理、泄放管暢通,應有防凍措施。
3、主汽閥、給水閥與逆止閥的開關狀態應正常。
4、壓力控制器調整完畢,處于正常自動控制狀態。
5、檢查閥組前壓力是否正常。
燃氣蒸汽鍋爐的基本知識
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確定安裝單位。安裝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鍋爐安裝資格!!
2、辦理告知手續。安裝前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
3、安裝質量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收時還應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代表參加!!
4、安裝驗收合格后,由鍋爐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br />
5、本鍋爐必須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試合格的司爐人員操作運行??!
10t/h
燃氣蒸汽鍋爐的基本知識
鍋爐分類
可以從不同角度出發對鍋爐進行分類:
1.按結構形式可分為鍋殼鍋爐(火管鍋爐)、水管鍋爐和水火管鍋爐。
2.按用途不同可分為電站鍋爐、工業鍋爐、生活鍋爐等。
3.按容量大小可分為大型鍋爐、中型鍋爐和小型鍋爐。習慣上,蒸發量大于100t/h的鍋爐為大型鍋爐,蒸發量20~100t/h的鍋爐為中型鍋爐,蒸發量小于20t/h的鍋爐為小型鍋爐。
4.按蒸汽壓力大小可分為低壓鍋爐(p≤2.5MPa)、中壓鍋爐(2.5MP<p≤5.9MPa)、高壓鍋爐(p=9.8MPa)、超高壓鍋爐(p=13.7MPa)等。
5.按燃料和能源種類不同可分為燃煤鍋爐、燃油鍋爐、燃氣鍋爐、廢熱(余熱)鍋爐等。
6.按燃料在鍋爐中的燃燒方式可分為層燃爐、沸騰爐、室燃爐。
7.按工質在蒸發系統的流動方式可分為自然循環鍋爐、強制循環鍋爐、直流鍋爐等。
鍋爐房設計規范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